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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18〕8号

信息来源: 杭州公积金中心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2018-01-23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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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单位在录用汤海龙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未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你单位欠缴汤海龙住房公积金共计22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单位应为汤海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20元。逾期不缴存的,我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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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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