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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杭公积金责〔2018〕6号

信息来源: 杭州公积金中心 访问次数: 发布日期:2018-01-12字号:[ ]


杭州万月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导致你单位涉及欠缴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04368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至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补缴上述期间你单位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104368元。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州万月实业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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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1 日
  

附件

 

杭州万月实业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欠缴明细表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
  

  序号

  月份

  缴存人数

  欠缴金额(元)

  缴存类型

  1

  2016年6月

  8

  4568

  汇缴

  2

  2016年7月

  8

  4568

  汇缴

  3

  2017年1月

  20

  9674

  汇缴

  4

  2017年2月

  20

  9674

  汇缴

  5

  2017年3月

  26

  12350

  汇缴

  6

  2017年4月

  26

  12350

  汇缴

  7

  2017年5月

  28

  13242

  汇缴

  8

  2017年6月

  28

  13242

  汇缴

  9

  2017年7月

  28

  13242

  汇缴

  10

  2017年8月

  19

  9228

  汇缴

  11

  2017年9月

  5

  2230

  汇缴

  合计

  10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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